房屋政策
- 根据第10/2011号法律《经济房屋法》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指,获接纳的申请人按以下组别的优先次序排列:
- 经济房屋 : 在经济房屋的申请方面,对於核心及非核心家团组别,倘家团成员中有残疾人士为单位的买卖预约合同及买卖合同的立约人为最优先,其次则为家团成员中有残疾人士者,在进行分组后,若出现排序名次相同的情况,则以电脑随机抽号的方式排序。
- 社会房屋 : 在社会房屋的申请方面,对有残疾人士之申请家团提供额外的加分。社会房屋租赁制度设有调迁机制,在资源许可情况下,可安排调迁活动能力下降的残疾人士至适合居住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