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政策
- 根據第10/2011號法律《經濟房屋法》 ,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指,獲接納的申請人按以下組別的優先次序排列:
- 經濟房屋 : 在經濟房屋的申請方面,對於核心及非核心家團組別,倘家團成員中有殘疾人士為單位的買賣預約合同及買賣合同的立約人為最優先,其次則為家團成員中有殘疾人士者,在進行分組後,若出現排序名次相同的情況,則以電腦隨機抽號的方式排序。
- 社會房屋 : 在社會房屋的申請方面,對有殘疾人士之申請家團提供額外的加分。社會房屋租賃制度設有調遷機制,在資源許可情況下,可安排調遷活動能力下降的殘疾人士至適合居住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