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手续
有关申请补助的详细内容,请参阅第119/2025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为残疾人士购置辅具及特殊家居设备补助规章》或「为残疾人士购置辅具及特殊家居设备补助申请指引」。
审批时间:
将在收齐文件日起计45日内回覆申请结果。
购置程序:
注意事项:
申请流程
申请简图连结需申请流程要提交的文件:
- 专用申请表;
- 家团成员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 申请人的有效残评证副本、申请续期回条(如适用)
- 用於收取补助金的澳门特区银行帐户资料,当中须载有帐户持有人的识别资料;
- 如由代理人提出申请,须提交合法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及证明代理关系的文件;
- 能显示家团经济状况的资料,包括:
6.1 家团成员最近三个月的收入证明;
6.2家团成员最近三个月银行帐户的交易明细;
6.3 家团成员个人及共同拥有的不动产的业权证明。 - 如需购置非对应残疾类别的辅助设备,须提交由社会工作局指定实体最近九十日内发出的评估文件;
- 如同时申请购置多於一项功能相同或类似的辅助设备,又或辅助设备功能与曾以公共资源购置的辅助设备相同或类同,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声明书。
- 就每项拟购置的辅助设备,分别提供三间设於澳门特区的供应商报价单(如无法向三间设於澳门特区的供应商进行询价,则至少提供一间设於澳门特区的供应商报价单;如仍无法实现,则至少提供一间设於澳门特区以外的供应商报价单,而有关情况须於申请表内説明理由。)
提交文件方法及地点:
- 亲临社会工作局总部及属下各社会工作中心,社会工作局康复服务综合评估中心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文件。
< >社会工作局总部:澳门西坟马路6号
中南区(沙梨头)社会工作中心:澳门提督马路23号A朗悦居1楼
北区(台山)社会工作中心:澳门台山新街1至15号利达新邨二楼
氹仔及路环社会工作中心:澳门路环石排湾和谐大马路20号居雅大厦第四座柏苑地下
氹仔及路环社会工作中心(氹仔分站):澳门氹仔地堡街泉福新邨第二期第五座地下AI
西北区(青洲)社会工作中心:澳门莲花广场青洲坊大厦第一座2楼A
康复服务综合评估中心:关闸马路 25 号利达新邨第二期 2 楼
透过下述社会服务设施转交申请表及相关文件予社会工作局:
审批时间:
将在收齐文件日起计45日内回覆申请结果。
购置程序:
- 受惠人须於接获申请获接纳的通知之日起计90日内自费完成辅助设备的购置,并凭经填妥的专用申请表及附同购置辅助设备的单据正本,透过澳门辅具资源中心向社会工作局申请给付补助金,经确认后社会工作局将以转帐方式发放补助金。
- 如预计未能於上述期间内完成购置,受惠人可於期限届满前透过书面方式,经澳门辅具资源中心通知社会工作局申请延长期限一次,如理由获接纳,延长期限最多90日。
注意事项:
- 社会工作局可自行或透过澳门辅具资源中心,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助分析及审批申请的其他文件、资料或说明。
- 如申请人在申请日起计的过去三年曾获发的补助金累计总额超过澳门元三万元,超出部份不予补助。
- 如同时申请购置多於一项功能相同或类似的辅助设备,又或辅助设备功能与曾以公共资源购置的辅助设备相同或类同,须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或声明书,尤其不能继续使用的证明或遗失声明等。
- 如申请人於审批申请前已完成购置辅助设备,则申请不获接纳;如经社会工作局指定实体评估认为申请人确有迫切需要使用辅助设备,申请人可在接获申请获接纳的通知前进行购置。申请人可透过书面方式经澳门辅具资源中心通知社会工作局,并说明具体原因。
- 如申请人同时申请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的资助,且在提交补助金申请后知悉获该等实体批给用於购置辅助设备的资助或津贴,须於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经澳门辅具资源中心通知社会工作局,说明获批给的金额及对应的设备描述,而社会工作局将视乎实际情况不接纳申请或不给付补助金。
- 倘申请人同时申请其他公共或私人实体的资助,且在社会工作局发放补助金后确定资助总金额高於辅助设备的实际购置费用,申请人必须於发放补助金日起计14日内透过退款报告经澳门辅具资源中心向社会工作局进行通报,并退还高於该项辅助设备的售价馀额。
- 倘申请人未有通报上述第2点、第3点、第5点及第6点所指情况,一经发现,其申请资格将被取消,并须归还全数补助金。
- 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将按实际情况通报至其他公共部门,以确认给予资助的情况。
- 申请人须确保其所填写的资料及提交的证明和文件正确及属实,如有任何不实或不法事情,将按现行法律予以追究。
- 如对审批结果有异议,可根据《行政程序法典》第149条规定,自接获社会工作局通知翌日起计15日内,以书面方式向社会工作局局长提出声明异议;又或根据《行政诉讼法典》第25条第2款所规定,自接获社会工作局通知翌日起30日内向具权限法院提出司法上诉。
- 本申请指引未尽完善之处以经第119/2025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为残疾人士购置辅具及特殊家居设备补助规章》为准。
- 社会工作局对本申请指引拥有最终解释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