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手續
有關申請補助的詳細內容,請參閱第119/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為殘疾人士購置輔具及特殊家居設備補助規章》或「為殘疾人士購置輔具及特殊家居設備補助申請指引」。
審批時間:
將在收齊文件日起計45日內回覆申請結果。
購置程序:
注意事項:
申請流程
申請簡圖連結需申請流程要提交的文件:
- 專用申請表;
- 家團成員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申請人的有效殘評證副本、申請續期回條(如適用)
- 用於收取補助金的澳門特區銀行帳戶資料,當中須載有帳戶持有人的識別資料;
- 如由代理人提出申請,須提交合法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及證明代理關係的文件;
- 能顯示家團經濟狀況的資料,包括:
6.1 家團成員最近三個月的收入證明;
6.2家團成員最近三個月銀行帳戶的交易明細;
6.3 家團成員個人及共同擁有的不動產的業權證明。 - 如需購置非對應殘疾類別的輔助設備,須提交由社會工作局指定實體最近九十日內發出的評估文件;
- 如同時申請購置多於一項功能相同或類似的輔助設備,又或輔助設備功能與曾以公共資源購置的輔助設備相同或類同,須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或聲明書。
- 就每項擬購置的輔助設備,分別提供三間設於澳門特區的供應商報價單(如無法向三間設於澳門特區的供應商進行詢價,則至少提供一間設於澳門特區的供應商報價單;如仍無法實現,則至少提供一間設於澳門特區以外的供應商報價單,而有關情況須於申請表內説明理由。)
提交文件方法及地點:
- 親臨社會工作局總部及屬下各社會工作中心,社會工作局康復服務綜合評估中心提交申請表及相關文件。
< >社會工作局總部:澳門西墳馬路6號
中南區(沙梨頭)社會工作中心:澳門提督馬路23號A朗悅居1樓
北區(台山)社會工作中心:澳門台山新街1至15號利達新邨二樓
氹仔及路環社會工作中心:澳門路環石排灣和諧大馬路20號居雅大廈第四座柏苑地下
氹仔及路環社會工作中心(氹仔分站):澳門氹仔地堡街泉福新邨第二期第五座地下AI
西北區(青洲)社會工作中心:澳門蓮花廣場青洲坊大廈第一座2樓A
康復服務綜合評估中心:關閘馬路 25 號利達新邨第二期 2 樓
透過下述社會服務設施轉交申請表及相關文件予社會工作局:
審批時間:
將在收齊文件日起計45日內回覆申請結果。
購置程序:
- 受惠人須於接獲申請獲接納的通知之日起計90日內自費完成輔助設備的購置,並憑經填妥的專用申請表及附同購置輔助設備的單據正本,透過澳門輔具資源中心向社會工作局申請給付補助金,經確認後社會工作局將以轉帳方式發放補助金。
- 如預計未能於上述期間內完成購置,受惠人可於期限屆滿前透過書面方式,經澳門輔具資源中心通知社會工作局申請延長期限一次,如理由獲接納,延長期限最多90日。
注意事項:
- 社會工作局可自行或透過澳門輔具資源中心,要求申請人提供有助分析及審批申請的其他文件、資料或說明。
- 如申請人在申請日起計的過去三年曾獲發的補助金累計總額超過澳門元三萬元,超出部份不予補助。
- 如同時申請購置多於一項功能相同或類似的輔助設備,又或輔助設備功能與曾以公共資源購置的輔助設備相同或類同,須提交相關證明文件或聲明書,尤其不能繼續使用的證明或遺失聲明等。
- 如申請人於審批申請前已完成購置輔助設備,則申請不獲接納;如經社會工作局指定實體評估認為申請人確有迫切需要使用輔助設備,申請人可在接獲申請獲接納的通知前進行購置。申請人可透過書面方式經澳門輔具資源中心通知社會工作局,並說明具體原因。
- 如申請人同時申請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的資助,且在提交補助金申請後知悉獲該等實體批給用於購置輔助設備的資助或津貼,須於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經澳門輔具資源中心通知社會工作局,說明獲批給的金額及對應的設備描述,而社會工作局將視乎實際情況不接納申請或不給付補助金。
- 倘申請人同時申請其他公共或私人實體的資助,且在社會工作局發放補助金後確定資助總金額高於輔助設備的實際購置費用,申請人必須於發放補助金日起計14日內透過退款報告經澳門輔具資源中心向社會工作局進行通報,並退還高於該項輔助設備的售價餘額。
- 倘申請人未有通報上述第2點、第3點、第5點及第6點所指情況,一經發現,其申請資格將被取消,並須歸還全數補助金。
- 申請人的個人資料將按實際情況通報至其他公共部門,以確認給予資助的情況。
- 申請人須確保其所填寫的資料及提交的證明和文件正確及屬實,如有任何不實或不法事情,將按現行法律予以追究。
- 如對審批結果有異議,可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49條規定,自接獲社會工作局通知翌日起計15日內,以書面方式向社會工作局局長提出聲明異議;又或根據《行政訴訟法典》第25條第2款所規定,自接獲社會工作局通知翌日起30日內向具權限法院提出司法上訴。
- 本申請指引未盡完善之處以經第119/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為殘疾人士購置輔具及特殊家居設備補助規章》為準。
- 社會工作局對本申請指引擁有最終解釋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