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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及服务内容
目的:
根据第119/2025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为残疾人士购置辅具及特殊家居设备补助规章》,旨在向经济条件薄弱的残疾人士提供支持,以分担购置辅具及特殊家居设备的开支。
 
申请要件:
申请补助金须同时符合下列要件:
  1. 持有有效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
  2. 最近十八个月连续居住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经评估例外情况可获社会工作局局长批示豁免;
  3. 在申请日持有依据第3/2011号行政法规《残疾分类分级的评估、登记及发证制度》所发出的有效残疾评估登记证;登记证续期待决期间亦视为符合此一要件;
  4. 通过家团经济状况评估。
 
家团经济状况评估: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视为已通过家团经济状况评估:
  1. 家团每月总收入不超过表一所载的上限,包括:在澳门特区内、外所取得的以下收入;
  2. 家团的银行存款、现金及有价证券总值不超过表二所载的上限,包括在澳门特区内、外的银行存款、现金和有价证券;
  3. 家团成员在澳门特区内外所拥有的不动产总数不超过一个居住用途物业及一个停车位。
表一:家团每月总收入上限
家团成员人数 每月总收入上限
 (澳门元)
1 16,100
2 29,560
3 40,770
4 49,540
5 55,940
6 62,350
7 68,750
8人或以上 75,000

表二:家团银行存款、现金及有价证券总值上限
家团成员人数 银行存款、现金及有价证券总值上限 (澳门元)
1 130,500
2 239,700
3 330,600
4 401,700
5 453,600
6 505,500
7 557,400
8人或以上 608,100
 
补助金额:
  1. 补助金上限为辅助设备购置开支的75%,且每项辅助设备的补助金额上限为澳门元15,000元。
  2. 每位受惠人三年内可最多申请澳门元30,000元。
  3. 购置洐生的运费及安装费可计入购置开支。
 

补助金用作购置的辅具及设备範围:

(具体说明参照申请指引附件「辅助设备及适用功能障碍类别说明」)
  1. 辅具类别:
  1. 手杖
  2. 腋拐/肘拐
  3. 轮式助行器
  4. 框式助行器
  5. 使用者自己驱动的轮椅
  6. 他人控制的手驱轮椅
  7. 提供姿势支撑的手驱轮椅
  8. 电动轮椅
  9. 淋浴/洗澡/大小便座椅
  10. 模拟键盘/鼠标的软件
  11. 防压疮坐垫
  12. 防压疮床垫
  13. 下肢矫形器
  14. 上肢矫形器
  15. 上肢义肢
  16. 下肢义肢
  17. 治疗性鞋具
  18. 可调节站立支撑架
  19. 脊柱矫形器
  20. 助听器
  21. 听力回路/调频系统
  22. 个人辅听(传话器)/扩音装置
  23. 读屏软体
  1. 盲杖
  2. 光学放大镜
  3. 盲文书写设备
  4. 盲文点显器
  5. 掌上型电子助视器
  6. 带有数位无障碍资讯系统有声图书形式(DAISY)功能的音讯播放机
  7. 语音/触感量尺
  8. 特制眼镜:用於弱视、近距离、远距离、滤光和防护
  9. 语音/点字手錶
  10. 录音机/笔
  11. 书写辅助隔
  12. 语音点读笔
  13. 语音功能计算机
  14. 视障人士使用的巴士路线牌
  15. 超声波障碍物探测仪
  16. 电子发声器/人工电子喉/辅助发声器
  17. 聋盲人沟通装置
  18. 沟通板/书/卡片
 
  1. 特殊家居设备类别:
  1. 电动护理床
  2. 非圆型式门把
  3. 非扭动式水龙头
  4. 扶手杆/支撑杆
  5. 活动式支撑扶手/摺椅
  6. 马桶增高器
  7. 床边护栏
  8. 便携式摺合板或卷板斜板
  9. 电视聆听装置
  10. 扩音家居电话/电话扩音装置
  11. 婴儿哭喊呼叫系统
  12. 闪灯/震动闹钟
  13. 自动感应夜灯
  14. 反光贴条
  15. 语音报时钟
  16. 语音计时器
  17. 语音功能体重磅
  18. 语音功能血压计
  19. 语音功能测温计
  1. 录音药瓶
  2. 语音功能颜色识别器
  3. 电子点字标签制作机
  4. 来电语音报号家居电话
  5. 特殊设计辅助电话扫描架
  6. 语音充电器
  7. 桌上型扩视机
  8. 防滑垫
  9. 防撞护角/防撞条
  10. 自动穿线器
  11. 特殊设计煮食用具
  12. 特殊设计的厨房用具
  13. 特殊设计的餐具
  14. 视像/闪灯/震动门铃
  15. 个人紧急报警系统
  16. 摔倒报警器
  17. 带有光/声/震动的无线呼叫装置
  18. 带有光/声/震动的警报器

备注:
  1. 补助金只能用作购置上述辅具及/或特殊家居设备(下称“辅助设备”),不能用作租借、维修,又或仅用以购置消耗品,例如电池等之费用。
  2. 拟购置的辅助设备需对应由社会工作局发出的“残疾评估登记证”中所属的残疾类别,否则,申请人须通过社会工作局指定实体的评估。(指定实体包括:卫生局、政府认可的本地医院、教育及青年发展局或正规教育学校等具认可资格的相关专业人员,包括医生、物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语言治疗师等90日内签发,列有辅助设备需求及所需项目的诊断或证明,或就有关情况的相关单位的声明或证明。)
  3. 如有合理理由,社会工作局可例外批准申请人购置表1及表2所列範围以外的辅助设备。
地址:澳门西坟马路6号
电话:2836 7878
传真:2835 8573
电邮:pr@ias.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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