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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及服務內容
目的:
根據第119/2025號社會文化司司長批示核准的《為殘疾人士購置輔具及特殊家居設備補助規章》,旨在向經濟條件薄弱的殘疾人士提供支持,以分擔購置輔具及特殊家居設備的開支。
 
申請要件:
申請補助金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1. 持有有效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
  2. 最近十八個月連續居住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經評估例外情況可獲社會工作局局長批示豁免;
  3. 在申請日持有依據第3/2011號行政法規《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所發出的有效殘疾評估登記證;登記證續期待決期間亦視為符合此一要件;
  4. 通過家團經濟狀況評估。
 
家團經濟狀況評估:
符合下列全部條件視為已通過家團經濟狀況評估:
  1. 家團每月總收入不超過表一所載的上限,包括:在澳門特區內、外所取得的以下收入;
  2. 家團的銀行存款、現金及有價證券總值不超過表二所載的上限,包括在澳門特區內、外的銀行存款、現金和有價證券;
  3. 家團成員在澳門特區內外所擁有的不動產總數不超過一個居住用途物業及一個停車位。
表一:家團每月總收入上限
家團成員人數 每月總收入上限
 (澳門元)
1 16,100
2 29,560
3 40,770
4 49,540
5 55,940
6 62,350
7 68,750
8人或以上 75,000

表二:家團銀行存款、現金及有價證券總值上限
家團成員人數 銀行存款、現金及有價證券總值上限 (澳門元)
1 130,500
2 239,700
3 330,600
4 401,700
5 453,600
6 505,500
7 557,400
8人或以上 608,100
 
補助金額:
  1. 補助金上限為輔助設備購置開支的75%,且每項輔助設備的補助金額上限為澳門元15,000元。
  2. 每位受惠人三年內可最多申請澳門元30,000元。
  3. 購置洐生的運費及安裝費可計入購置開支。
 

補助金用作購置的輔具及設備範圍:

(具體說明參照申請指引附件「輔助設備及適用功能障礙類別說明」)
  1. 輔具類別:
  1. 手杖
  2. 腋拐/肘拐
  3. 輪式助行器
  4. 框式助行器
  5. 使用者自己驅動的輪椅
  6. 他人控制的手驅輪椅
  7. 提供姿勢支撐的手驅輪椅
  8. 電動輪椅
  9. 淋浴/洗澡/大小便座椅
  10. 模擬鍵盤/鼠標的軟件
  11. 防壓瘡坐墊
  12. 防壓瘡床墊
  13. 下肢矯形器
  14. 上肢矯形器
  15. 上肢義肢
  16. 下肢義肢
  17. 治療性鞋具
  18. 可調節站立支撐架
  19. 脊柱矯形器
  20. 助聽器
  21. 聽力回路/調頻系統
  22. 個人輔聽(傳話器)/擴音裝置
  23. 讀屏軟體
  1. 盲杖
  2. 光學放大鏡
  3. 盲文書寫設備
  4. 盲文點顯器
  5. 掌上型電子助視器
  6. 帶有數位無障礙資訊系統有聲圖書形式(DAISY)功能的音訊播放機
  7. 語音/觸感量尺
  8. 特製眼鏡:用於弱視、近距離、遠距離、濾光和防護
  9. 語音/點字手錶
  10. 錄音機/筆
  11. 書寫輔助隔
  12. 語音點讀筆
  13. 語音功能計算機
  14. 視障人士使用的巴士路線牌
  15. 超聲波障礙物探測儀
  16. 電子發聲器/人工電子喉/輔助發聲器
  17. 聾盲人溝通裝置
  18. 溝通板/書/卡片
 
  1. 特殊家居設備類別:
  1. 電動護理床
  2. 非圓型式門把
  3. 非扭動式水龍頭
  4. 扶手杆/支撐杆
  5. 活動式支撐扶手/摺椅
  6. 馬桶增高器
  7. 床邊護欄
  8. 便攜式摺合板或捲板斜板
  9. 電視聆聽裝置
  10. 擴音家居電話/電話擴音裝置
  11. 嬰兒哭喊呼叫系統
  12. 閃燈/震動鬧鐘
  13. 自動感應夜燈
  14. 反光貼條
  15. 語音報時鐘
  16. 語音計時器
  17. 語音功能體重磅
  18. 語音功能血壓計
  19. 語音功能測溫計
  1. 錄音藥瓶
  2. 語音功能顏色識別器
  3. 電子點字標籤製作機
  4. 來電語音報號家居電話
  5. 特殊設計輔助電話掃描架
  6. 語音充電器
  7. 桌上型擴視機
  8. 防滑墊
  9. 防撞護角/防撞條
  10. 自動穿線器
  11. 特殊設計煮食用具
  12. 特殊設計的廚房用具
  13. 特殊設計的餐具
  14. 視像/閃燈/震動門鈴
  15. 個人緊急報警系統
  16. 摔倒報警器
  17. 帶有光/聲/震動的無線呼叫裝置
  18. 帶有光/聲/震動的警報器

備註:
  1. 補助金只能用作購置上述輔具及/或特殊家居設備(下稱“輔助設備”),不能用作租借、維修,又或僅用以購置消耗品,例如電池等之費用。
  2. 擬購置的輔助設備需對應由社會工作局發出的“殘疾評估登記證”中所屬的殘疾類別,否則,申請人須通過社會工作局指定實體的評估。(指定實體包括:衛生局、政府認可的本地醫院、教育及青年發展局或正規教育學校等具認可資格的相關專業人員,包括醫生、物理治療師、職業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等90日內簽發,列有輔助設備需求及所需項目的診斷或證明,或就有關情況的相關單位的聲明或證明。)
  3. 如有合理理由,社會工作局可例外批准申請人購置表1及表2所列範圍以外的輔助設備。
地址:澳門西墳馬路6號
電話:2836 7878
傳真:2835 8573
電郵:pr@ias.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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