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色选择:

黑色

字体大小:

A      A      A      A      A

语言选择:

X
X
 
常见问题

打开所有问题

  • 1. 申请残疾评估登记证具备什麽资格? 回答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属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及 具以下一种或多种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

  • 2. 请问如果有家人刚发生中风 / 心脏病 / 其他重病,现时仍在住院治疗,可以申请《残疾评估登记证》吗? 回答

    由於残评是以申请人处於残疾稳定状态后才可以作评估的,故此,如申请人现时情况不稳,仍需要住院治疗的话,此情况暂时是不适合作残疾评估的,建议待申请人病情稳定后,可以出院,才作出申请.

  • 3. 我患有癌症或癫癎症,能否申请《残疾评估登记证》? 回答

    这视乎个别情况而论,因如癌症、癫癎症或糖尿病等是病因,视乎此等疾病是否引致了其出现肢体、视力、听力、语言、智力或精神等残疾,例如糖尿病患者需切除肢体,则属肢体残疾类别之範围。





地址:澳门西坟马路6号
电话:2836 7878
传真:2835 8573
电邮:pr@ias.gov.mo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社会工作局 版权所有 ©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