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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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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申請殘疾評估登記證具備什麼資格? 回答

    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及 具以下一種或多種殘疾: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語言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

  • 2. 請問如果有家人剛發生中風 / 心臟病 / 其他重病,現時仍在住院治療,可以申請《殘疾評估登記證》嗎? 回答

    由於殘評是以申請人處於殘疾穩定狀態後才可以作評估的,故此,如申請人現時情況不穩,仍需要住院治療的話,此情況暫時是不適合作殘疾評估的,建議待申請人病情穩定後,可以出院,才作出申請.

  • 3. 我患有癌症或癲癎症,能否申請《殘疾評估登記證》? 回答

    這視乎個別情況而論,因如癌症、癲癎症或糖尿病等是病因,視乎此等疾病是否引致了其出現肢體、視力、聽力、語言、智力或精神等殘疾,例如糖尿病患者需切除肢體,則屬肢體殘疾類別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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