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題
打開所有問題∨
-
1. 申請殘疾評估登記證具備什麼資格? 回答∨ 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及 具以下一種或多種殘疾: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語言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 -
2. 請問如果有家人剛發生中風 / 心臟病 / 其他重病,現時仍在住院治療,可以申請《殘疾評估登記證》嗎? 回答∨ 由於殘評是以申請人處於殘疾穩定狀態後才可以作評估的,故此,如申請人現時情況不穩,仍需要住院治療的話,此情況暫時是不適合作殘疾評估的,建議待申請人病情穩定後,可以出院,才作出申請.
-
3. 我患有癌症或癲癎症,能否申請《殘疾評估登記證》? 回答∨ 這視乎個別情況而論,因如癌症、癲癎症或糖尿病等是病因,視乎此等疾病是否引致了其出現肢體、視力、聽力、語言、智力或精神等殘疾,例如糖尿病患者需切除肢體,則屬肢體殘疾類別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