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残疾分类分级
澳门特区政府透过《残疾分类分级的评估、登记及发证制度》,为残疾人士的残疾状况进行评估,并向残疾程度达到法定评估准则的残疾人士发放残疾评估登记证,以便创设更佳条件支持他们康复及融入社会。 | |
按照上述制度,残疾分为下列六类四级: | |
六类残疾: | 视力残疾 |
听力残疾 | |
语言残疾 | |
肢体残疾 | |
智力残疾 | |
精神残疾 | |
四个级别: | 第一级(轻度残疾) |
第二级(中度残疾) | |
第三级(重度残疾) | |
第四级(极重度残疾) | |
本文件为有意申请残疾评估登记证的残疾人士提供申请办法的一般指引。如欲了解有关制度的详细内容,请参阅第3/2011号《残疾分类分级的评估、登记及发证制度》行政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