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殘疾分類分級
澳門特區政府透過《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為殘疾人士的殘疾狀況進行評估,並向殘疾程度達到法定評估準則的殘疾人士發放殘疾評估登記證,以便創設更佳條件支持他們康復及融入社會。 | |
按照上述制度,殘疾分為下列六類四級: | |
六類殘疾: | 視力殘疾 |
聽力殘疾 | |
語言殘疾 | |
肢體殘疾 | |
智力殘疾 | |
精神殘疾 | |
四個級別: | 第一級(輕度殘疾) |
第二級(中度殘疾) | |
第三級(重度殘疾) | |
第四級(極重度殘疾) | |
本文件為有意申請殘疾評估登記證的殘疾人士提供申請辦法的一般指引。如欲瞭解有關制度的詳細內容,請參閱第3/2011號《殘疾分類分級的評估、登記及發證制度》行政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