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资格
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
1.属於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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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及具以下一种或多种残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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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视力残疾 |
指眼球、眼眶、眼周围结构及相关神经系统结构的损伤,或无法矫正的双眼视敏度或视野等视功能障碍,且其状况已达最佳医疗成效,并会持续超过六个月,表现出活动受限制; | |
2) | 听力残疾 |
指外耳、中耳、内耳及相关神经系统结构的损伤,或不同程度的永久性听功能障碍,如听不到或分辨不清周围环境声及正常音量言语声,且其状况已达最佳医疗成效,并会持续超过六个月,表现出活动受限制; | |
3) | 语言残疾 |
限定为言语发声残疾,指由於切除喉或舌而导致发声及言语结构的损伤及功能障碍,表现出活动受限制; | |
4) | 肢体残疾 |
指人体与运动有关的结构损伤(如肌肉、骨骼、关节及相关神经系统)或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功能障碍,且其状况已达最佳医疗成效,并会持续超过六个月,表现出活动受限制; | |
5) | 智力残疾 |
指脑结构的损伤或智力功能障碍,智力发展水准明显低於一般人水准,在智力功能等方面存在障碍,并伴有适应性行为的障碍,表现出活动受限制; | |
6) | 精神残疾 |
指个体出现各类精神疾病或整体精神功能或特殊精神功能障碍,诸如认知、情感及意志行为障碍,经一年治疗未愈或预期状况会持续超过一年,表现出活动受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