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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屬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

2.及具以下一種或多種殘疾:

1) 視力殘疾
  指眼球、眼眶、眼周圍結構及相關神經系統結構的損傷,或無法矯正的雙眼視敏度或視野等視功能障礙,且其狀況已達最佳醫療成效,並會持續超過六個月,表現出活動受限制;
2) 聽力殘疾
  指外耳、中耳、內耳及相關神經系統結構的損傷,或不同程度的永久性聽功能障礙,如聽不到或分辨不清周圍環境聲及正常音量言語聲,且其狀況已達最佳醫療成效,並會持續超過六個月,表現出活動受限制;
3) 語言殘疾
  限定為言語發聲殘疾,指由於切除喉或舌而導致發聲及言語結構的損傷及功能障礙,表現出活動受限制;
4) 肢體殘疾
  指人體與運動有關的結構損傷(如肌肉、骨骼、關節及相關神經系統)或神經肌肉骨骼和運動有關的功能障礙,且其狀況已達最佳醫療成效,並會持續超過六個月,表現出活動受限制;
5) 智力殘疾
  指腦結構的損傷或智力功能障礙,智力發展水準明顯低於一般人水準,在智力功能等方面存在障礙,並伴有適應性行為的障礙,表現出活動受限制;
6) 精神殘疾
  指個體出現各類精神疾病或整體精神功能或特殊精神功能障礙,諸如認知、情感及意志行為障礙,經一年治療未癒或預期狀況會持續超過一年,表現出活動受限制。
地址:澳門西墳馬路6號
電話:2836 7878
傳真:2835 8573
電郵:pr@ias.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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