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时必须递交下列文件(有关文件将不获发还): |
1. |
经填妥的专用申请表格; |
2. |
申请人的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副本; |
3. |
申请人彩色吋半或两吋近照两张; |
4. |
申请人的住址证明副本; |
5. |
能证明申请人具残疾状况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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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属视力、听力、语言或肢体残疾:政府或私家医生证明或其他相关文件(如康复机构发出的证明文件等)。
- 2) 属智力残疾:政府或私家医生证明或其他相关文件(如教育暨青年局的综合/认知能力评估报告、学校证明、康复机构的评估报告等)。
- 3) 属精神残疾:政府或私家医生证明或其他相关文件
(如精神科覆诊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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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属以下任一情况,则无需递交上述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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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具肉眼可见的明显残疾:如属四肢残缺、眼球缺陷等人士;
- 2) 正就读本澳特殊教育班级、特殊教育小班或被教育暨青年局评估为融合生的学生;
- 3) 正接受本澳康复机构服务的使用者;
- 4) 曾在社会工作局康复服务综合评估中心或教育暨青年局教育心理辅导暨特殊教育中心接受评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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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若申请人常居澳门以外地区、且无法返回澳门接受评估,必须提交合乎要求的评估报告。有关外地申请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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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能若申请由他人(第三人)代为提出时,尚需提交下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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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该第三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社会工作局会要求其出示证明文件正本以作核实);
- 2) 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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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申请人签署的授权声明,又或能证明该第三人与申请人存在相关代理关系的其他文件;或
- 由该第三人签署代申请人提出申请之理由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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