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時必須遞交下列文件(有關文件將不獲發還): |
1. |
經填妥的專用申請表格; |
2. |
申請人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或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副本; |
3. |
申請人彩色吋半或兩吋近照兩張; |
4. |
申請人的住址證明副本; |
5. |
能證明申請人具殘疾狀況的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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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屬視力、聽力、語言或肢體殘疾:政府或私家醫生證明或其他相關文件(如康復機構發出的證明文件等)。
- 2) 屬智力殘疾:政府或私家醫生證明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教育暨青年局的綜合/認知能力評估報告、學校證明、康復機構的評估報告等)。
- 3) 屬精神殘疾:政府或私家醫生證明或其他相關文件
(如精神科覆診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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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如屬以下任一情況,則無需遞交上述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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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具肉眼可見的明顯殘疾:如屬四肢殘缺、眼球缺陷等人士;
- 2) 正就讀本澳特殊教育班級、特殊教育小班或被教育暨青年局評估為融合生的學生;
- 3) 正接受本澳康復機構服務的使用者;
- 4) 曾在社會工作局康復服務綜合評估中心或教育暨青年局教育心理輔導暨特殊教育中心接受評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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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若申請人常居澳門以外地區、且無法返回澳門接受評估,必須提交合乎要求的評估報告。有關外地申請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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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能若申請由他人(第三人)代為提出時,尚需提交下列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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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該第三人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社會工作局會要求其出示證明文件正本以作核實);
- 2) 其他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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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申請人簽署的授權聲明,又或能證明該第三人與申請人存在相關代理關係的其他文件;或
- 由該第三人簽署代申請人提出申請之理由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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