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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安排
  对於在残疾评估中被评定残疾程度达到法定评估准则的申请人,将获通知及发给载有持证人相片、所具残疾类别和级别的残疾评估登记证。上述登记证的有效期一般最长为五年。如持证人的残疾状况被评定为属不可逆转者,有效期可超过五年。在登记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持证人须向社会工作局办理续期手续。
地址:澳门西坟马路6号
电话:2836 7878
传真:2835 8573
电邮:pr@ias.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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