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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證安排
  對於在殘疾評估中被評定殘疾程度達到法定評估準則的申請人,將獲通知及發給載有持證人相片、所具殘疾類別和級別的殘疾評估登記證。上述登記證的有效期一般最長為五年。如持證人的殘疾狀況被評定為屬不可逆轉者,有效期可超過五年。在登記證有效期屆滿前三個月,持證人須向社會工作局辦理續期手續。
地址:澳門西墳馬路6號
電話:2836 7878
傳真:2835 8573
電郵:pr@ias.gov.m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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